計算方法如下:
含稅金額=不含稅金額+稅額
稅額=不含稅金額*稅點(比如5個點就是不含稅金額*5%)
所以含稅金額也=不含稅金額*(1+稅點)
例如:不含稅銷售額是100,稅點是17個點,則,
含稅金額=100+100*17%=117
同樣=100*(1+17%)=117
壹樣的道理!
比如,貨物本身的價格是1000元,但若妳要開發票的話,需要加3%的稅點,那麽發票加稅點的金額就是1000*(1+3%)=1030元
擴展資料:
稅點計算方法:
1、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3%(此為流轉稅,分別適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2、城建稅按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繳納: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範圍內的和在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燕山六個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稅率為增值稅的7%; 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郊區各縣城、鎮範圍內的,稅率為增值稅的5%; 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不在1、2項範圍內的,稅率為為增值稅的1%;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壹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壹,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壹,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9、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適用18%,在3萬元至10萬元(含)的適用27%,在10萬元以上的適用33%(註:2008年起稅率為25%);
10、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種中除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新設立的企業)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外,其他均向地稅局申報繳納。
各國早期的稅收制度,壹般沒有起征點的規定,如人頭稅。隨著人們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稅負原則的提出,各國的稅收制度才開始規定起征點。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以應征稅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稅額。根據起征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只規定壹定幅度作為開始征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
對課稅對象起始征稅的數額,又稱征稅起點。
各國早期的稅收制度,壹般沒有起征點的規定,如人頭稅。隨著人們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稅負原則的提出,各國的稅收制度才開始規定起征點。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以應征稅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稅額。根據起征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只規定壹定幅度作為開始征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
課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和超過起征點的按全額征稅,即連同起征點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規定稅率征稅。假定營業稅法規定對工商業戶征稅的起征點為月銷售收入 200元。某工商業戶月銷售收入不足200元,則不征稅;月銷售收入為250元,那麽,就應根據250元依規定的稅率計征零售環節的營業稅。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物價、消費水平不同等情況,中國1984年試行的營業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把起征點規定為壹個統壹的幅度:
①經營商品零售業務的,月銷售收入額200~400元;
②經營其他業務的,月營業收入額120~200元;
③從事臨時經營的,每次(日)營業收入額15~30元。在這個統壹規定的幅度內,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再確定本地區營業稅的具體起征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