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①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②單位和個人只能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③凡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④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填開發票。
⑤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壹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壹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對於填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者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後,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
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