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考慮能否通過變通途徑 《 股權轉讓 所得 個人所得稅 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 繼承 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 撫養 或者 贍養 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 證據 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5、因此如果可以通過多次轉讓,或者其他途徑能以明顯低價轉讓即可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 二、 考慮能否實現納稅遞延 。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 股權轉讓協議 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也就是說讓前述情形推遲出現,即可實現納稅遞延。 三、 其他辦法 在就是從取得股權的成本及稅費上考慮,能否將扣除額增大,從而降低計稅金額。 以上就是關於 股權轉讓收入如何避稅 的全部回答,股權轉讓中,符合我國股權轉讓所得稅辦理辦法裏面的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實現合理避稅,排除特殊情況,壹般情況下,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按規定交稅,因此可以先到稅務機關咨詢,不要做自我定義,不交稅,這樣對自身和社會都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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