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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出後可以取消嗎?

發票不能核銷,只能作廢;

有三種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

1.開票後,如果銷售退貨需要開紅色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

2.如果因錯誤或填寫不正確需要重新開具發票,可在標記“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原發票。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買方沒有索要而失效,也應按填錯處理。

3.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的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專用發票填寫錯誤的,應單獨開具,並在錯誤填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錯誤填寫無效”字樣。

擴展數據

發票規則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時間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在市、縣購買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凡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百度百科-無效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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