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0號,第2011號),逾期增值稅發票等抵扣憑證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抵扣:1。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審核比對後,允許納稅人通過比對匹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2.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幾種:(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二)增值稅抵扣憑證被盜、被搶,或者因遺失、郵寄錯誤等原因逾期的;(三)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或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未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未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4)因經濟糾紛,買賣雙方未及時交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5)因人員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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