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要扣除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壹)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準予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的,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第3點,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範疇,所以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沒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不報銷。
(2)商業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因疾病和意外傷害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需要住院治療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手術產生的醫療費用;患特定疾病的保險人按照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
(3)社區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疾病(門診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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