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全國普通發票的統壹識別和查詢,從2004年7月1日起,全國統壹啟用12分類發票代碼和8位發票號碼的普通發票。因此,在查詢發票真偽時,“發票號”由“信息碼+發票號”或“發票碼+發票號”組成。壹般來說,拿到手的發票,每張發票的左上角都有發票代碼,右上角是發票號。同壹時間買的發票碼通常是壹樣的,但是發票號不能重復。這也是辨別發票真偽的有效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發票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和記賬聯。存根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備查;發票由付款人或付款人聯合作為原始付款憑證;由收款人或出票人記賬,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管理和納稅人經營業務的需要,增減其他發票,並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經濟活動和發票管理的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印有其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其名稱的發票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