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為批準而計算或計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
3、根據庫存計算或核定計算;
4、根據發票及相關文件核定;
5、根據銀行的經營賬戶進行資金交易;
6、參照同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相同規模、相同區域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
7、按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審批。
在下列情況下,定期戶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務事宜:
1.定額與發票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的數據對比後,超出定額的業務金額和收入應繳納的稅款;
2.在稅務機關批準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繳納的稅款。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管理辦法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采用以下壹種或多種方式核定:
(壹)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的消耗量計算或核定計算;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計算;
(三)按庫存計算或核定計算;
(四)根據發票及相關文件核定;
(五)依法經營銀行賬戶資金;
(六)參照同規模、同地區納稅人在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稅務機關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配額程序:
(1)自行申報。定期戶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填寫相關申報資料。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經營面積、從業人數、月營業額、收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申報項目。
這壹項提到的業務量和收入都是估算。
(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照典型調查結果,采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3)名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的地點、範圍和形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利於定期定額戶和社會各界理解和監督的原則確定。
(4)上級批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對定額進行修訂,並將核定情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後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配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名額。主管稅務機關將在原公示範圍內公布最終定額和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