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上的編號,由納稅人屬地代碼和納稅人組織機構代碼組成,屬於納稅人代碼,便於企業管理和查詢。“三證合壹、壹照壹碼”政策後,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二為壹,實現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由壹個部門發放,納稅人識別號可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中查到。
統壹納稅人識別號對於明確稅源、完善稅收征管檔案管理、規範稅收征管程序、明確稅收征管責任、實現稅收征管計算機網絡信息共享、加強稅收征管具有重要意義。納稅人識別號在開票中的作用如下:
1.將有可能按照消費來監管收入,稅務機關也很難確認他的收入,因此無法將應收盡收,最終導致稅制的不公平。有了納稅人的識別號,不僅對收入進行監管,而且未來的購房、購車、高檔消費、投資理財都與識別號掛鉤,使單純從收入角度的監管變為從收入、消費、支出等多個角度的監管,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稅收公平問題;
2.個人網店征稅不會有障礙,社會上爭議較大的網店征稅問題也會因為納稅人識別號的引入而得到解決;
3.納稅人識別號可以為稅改鋪路。引入稅務識別號後,每個人的收入和支出系統都會聯系在壹起,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會歸於壹個稅務識別號,同時家庭、配偶、子女等。會形成壹個完整的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