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人人數計算各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不允許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混在壹起,難以分割。全部作為投資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費,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使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分割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類型和規模的具體情況,核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金額或比例。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加上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