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票不能隨便給別人看。發票作為稅務機關“以票管稅”的重要手段,是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是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會計核算的主要憑證。發票泄露,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信息就容易被泄露了,這種事情可大可小,競爭對手搞不好就會也去爭取這個客戶。任何時候,重要經濟信息壹定要保密,這是財務人員的職業操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壹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