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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改革建議

礦業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同時又有著高投資、高風險的特點,這就要求在稅收方面給予礦業企業壹定的優惠政策,特別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更能調動資本投入礦業資源開發行業和提高行業效率的積極性。而我國原有所得稅政策中涉及礦產資源開采行業技術創新和環境保護的扶持內容相對較少,對礦產資源行業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環境治理和保護水平的促進作用不足,對礦產資源衰竭區轉型缺乏政策支持,制約了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原有企業所得稅與國外相比,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具體表現在:第壹,國外將礦產資源儲量資產,按產量折耗計入成本(即資源折耗寬讓),而我國的礦產資源儲量未作為資產處理;第二,國外對勘探和開發費用的處理也有壹些具體規定,在開采合同中要詳細列出各類費用的處理方式,攤銷期限和攤銷率,有些規定的比較優惠,如勘探費用在采礦後壹次性作為成本扣除,開發費用原則上在發生的當年扣出,而我國原有企業所得稅對這方面並沒有優惠;第三,多數國家允許礦業企業采取加速折舊、初期折舊、提值折舊等方法,也成為稅基式減免稅收優惠的重要手段,而我國加速折舊、初期折舊和提值折舊等方法無具體規定。

2008年1月,我國開始實施新壹部《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新的企業所得稅中,涉及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優惠政策內容主要有: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方面的專項基金,準予扣除;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行規定;對於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水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礦業經濟的規定,筆者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應該在制定的實施細則中,擴大鼓勵創新活動和資源節約行為方面優惠範圍。對礦業項目最重要的優惠體現在壹些前期優惠措施方面,特別是勘查與開發支出的稅收處理(加速折舊、超特扣減、資本化、當期攤銷等)、耗竭補貼、利息扣減、稅額減免、虧損移後結轉條款及稅收延交等並以此來反映稅收的時間價值,具體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允許礦山企業將礦產勘察、可行性研究和礦山開發費用在礦山投產的幾年內攤銷或壹次攤銷;允許礦山加速折舊,在5~7年將設備折舊完;對礦山企業進行有關環保的研發支出,給予加計扣除的所得稅優惠;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所產生的虧損可以在更長的年限內結轉以沖抵應稅所得。

(2)對礦山企業用於提高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以及節能和節約原材料等方面的資本投資,給予稅收優惠,對進入衰退期、收入遞減的礦山減免相關稅收。

(3)明確規定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可提取安全基金並與環境保護專項壹同允許在稅前扣除,針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安全投入和環保投入欠賬多的實際,適當提高基金的提取標準,鼓勵企業加大安全和環保投入。

(4)實施支持技術進步的稅收優惠。壹是對於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水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以適當提高其抵免額,並相應延長抵免期限;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二是扶持資源深加工項目,對資源深加工項目,凡能單獨核算的,給予“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促進資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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