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聯:記賬聯,即賣方的發票聯,是賣方的記賬憑證,即賣方是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票面“稅額”指“銷項稅額”,“金額”指銷售貨物的“價不含稅”發票聯,具有復印功能,壹次開具,三聯內容壹致。
第二個環節是抵扣環節(買家用來抵扣稅款);
第三聯是發票聯(買方記賬用)。
對於不符合作廢條件且買方未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重新開具發票。
(1)買方因開具發票錯誤而拒收專用發票的,賣方應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買方應提供書面材料,說明拒絕理由、錯誤的具體項目和正確的內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發出通知。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2)因開票錯誤等原因導致專用發票未送達買方的,賣方應在開具錯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賣方出具的說明具體原因、具體錯誤項目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