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州為例,根據《關於加強發票供應管理的通知》規定,經營者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必須在有全國報紙號的報紙上刊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時,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發票,應於遺失發票的當天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
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必須通過征管系統輸入遺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納稅人代碼、遺失時間等相關信息。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可憑發票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收款人未將發票寄給付款人的,付款人應書面認可並加蓋單位印章(個人應簽字)。
擴展數據:
經營戶必須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上壹年度的《廣州市地方稅務發票使用情況表》。經營戶逾期不報送,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送後又拒不接受處理的,稅務機關將暫停向其出售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廣州市地稅發票使用情況表》後,應於每年8月底前逐戶檢查發票使用和保管情況,A級納稅信用戶發票年檢可放寬至每兩年壹次。
對於特定行業的經營戶,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定期進行專用發票檢查。檢查機關應不定期檢查經營戶申請開具統壹發票的情況,對存在私設小金庫、現金兩套賬、分解個人收入、分解單位收入嫌疑的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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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發票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