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的“發票勾選”功能中,用戶可以通過取消勾選來取消勾選已勾選但未確認的發票;
2.如果用戶已經確認檢查,檢查結果不能撤銷;
3.在報告期內,如果用戶已經在“扣款檢查統計”模塊中申請統計,系統將鎖定當期的檢查操作;
4.要繼續選中或取消選中,用戶必須在繼續之前取消統計;
5.每個納稅期間可以多次勾選和取消勾選;
6.操作時,首先在發票抵扣檢查功能中查詢已勾選的發票,然後選擇發票的未勾選狀態,最後提交取消勾選。
發票管理的基本流程:
1.發票開具:涉及發票的申請、審核、印制和發放;
2.發票的使用:包括發票的填寫、領取和報銷;
3.發票保管:指妥善保管已使用或未使用的發票,防止丟失或損壞;
4.發票核銷:財務報銷或賬務處理後,對發票進行登記歸檔;
5.發票的查詢和統計:定期對發票進行盤點,統計使用情況,確保賬目清晰。
綜上所述,在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中,用戶可以不勾選已勾選但未確認的發票,但壹旦勾選則無法撤銷。在報告期內,如果您已經申請統計,則需要取消統計後才能繼續操作;每個稅種在期間內可以多次檢查或撤銷。該操作需要通過查詢已勾選的發票並在取消勾選狀態後提交來完成。
法律依據:
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壹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的,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因銷售部分返還、銷售折扣等原因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式處理:(1)購買方取得已用於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可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紅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信息表中所列增值稅金額應暫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轉交給。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四)納稅人也可以依托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信息前往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