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稅收法規定義的概念。但《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第38號第2019號)將異常發票分為三類:
異常大致可以分為三種:1稅務IT系統,2開票方身份異常,3大數據評估。
1.稅務IT系統造成的發票異常,基於開票系統和管理系統本身。壹種是納稅人開票系統丟失被盜後開具但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壹種是未通過稅務機關發票審核系統審核的發票,包括“比對不壹致”、“缺環”、“作廢”等。
2.壹些開票人在賬戶異常或外逃的情況下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評估可能是錯誤的。評估虛假發行的可能性是壹種可能性,不需要用證據來定案。只要計算機系統評估有虛開的可能,相關發票就是異常票。
二、發票異常怎麽處理?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除另有規定外,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轉出。
(2)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申報但未申請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申請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方式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當按照納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轉出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繳納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退稅款。
納稅人在因騙取出口退稅而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義務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回收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材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的,暫不允許扣除;已申報扣除的,沖減當期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當期未沖減的應補稅。
(四)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並已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不得作為轉出進項稅額、收回已退稅款、抵扣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申請核定的,期滿後按照本條第(壹)、(二)、(三)項的規定處理。
(5)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實。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可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條件並已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