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重復蓋章還能不能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因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重復加蓋的發票,可正常使用。
發票的基本內容
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發票的什麽聯次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特殊情況: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壹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並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3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註冊登記聯壹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