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錄的房屋成本或原價。
2.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記錄的,在征收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當重新評估。
3.沒有財產原值的,由稅務機關參照類似財產核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發生置換的,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以扣除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原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更新後不計入房產原值。
擴展數據:
房產稅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區別
壹、審計催收的定義:
1,查賬征收也叫“查賬征收”或“自報查賬”。
2.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者經營狀況,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額和收入。經稅務機關審核後,他們會先開壹個繳款書,納稅人限期到當地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3.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具有比較健全的會計賬簿、憑證和財務會計制度,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的定義:
核定征收是指在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不全、難以核對賬目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是在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不全、難以審計的情況下的壹種征收方式。對於房產稅的重新核定,壹般是補繳補繳的稅費,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房產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