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行政處罰費用,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因為行政罰款本身就是壹種警示,如果企業能以寬容的方式稅前扣除,就不具備行政罰款的真正意義。
雖然行政性罰款不能稅前扣除,但經營性罰款仍然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壹條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允許折舊扣除:(1)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