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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出臺了哪些與物流有關的優惠政策

妳好, 1、《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桂政發〔2009〕83號)

用好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給予現代物流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用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政策,在經濟區內的物流企業,享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8〕61號)所列的優惠政策;在經濟區享受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免征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在經濟區內物流企業的自用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2、《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無水港”加快發展保稅物流體系的意見》(桂政發〔2010〕68號)

(1)自治區重點物流企業,從2011年起,經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批,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

(2)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可優先用於發展物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2號)

(1)對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承受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征收契稅。

(2)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新啟用的資金賬薄記載的資金或因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經貼花的,不再貼花。

(4)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組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

〕116號)

(1)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予以免征。

(2)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房地產產權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3號)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廣西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桂發改經貿〔2013〕1598號)

(1)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營物流企業,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從2013年1月1日起,區內註冊的且進駐保稅物流體系和“無水港”經營的新辦民營物流企業,其主營業務符合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年。

(3)民營物流企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指導民營物流企業用好國家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等政策,進壹步減輕企業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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