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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個人所得稅怎麽計算

個人在進行二手房轉讓時,對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若是出售的住房不符合該優惠政策,則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納稅人能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則按照差額的20%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轉讓住房的收入額-住房原值、稅金和合理費用)乘20%

對於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壹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壹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若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應納稅額=轉讓住房的收入額×1%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1999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就有關問題又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征稅:

1、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即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時支付的有關費用。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3、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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