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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知識是什麽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2.法的特征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範。(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誌,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誌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壹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壹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壹)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壹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實施的規範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壹類事件或某壹類人的壹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壹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權限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壹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後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壹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壹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於眾(社會)的壹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壹國的現行法律規範,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壹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準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準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於物質關系,而是壹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範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範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壹,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壹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並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壹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範圍有效;(2)有的法在壹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壹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後經過壹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壹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範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範,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範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制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壹)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壹定職權好程序,運用壹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範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後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壹,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壹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壹)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範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於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範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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