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壹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壹)條例規定的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妳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的勞務費用,無論勞務發生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都屬於為妳企業提供的勞務,妳企業屬於勞務接受方,在中國境內。因此,妳企業應扣繳勞務,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需要註意的是,支付給境外個人的服務費還涉及營業稅起征點。未超過起征點的,可以不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納稅人的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說的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的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月營業額1000-5000元,如按時納稅;
(2)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為1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因此,妳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的服務費屬於境內來源的所得,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
所以妳的企業作為這筆收入的支付方,應該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對境外個人的支付,可憑雙方簽訂的外匯支付憑證和合同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