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以商品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為基礎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征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不征稅,有增值才征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實現的增值征收的稅收。增值稅已成為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壹,其收入占我國所有稅種的60%以上,是第壹大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稅收的50%來自中央政府,50%來自地方政府。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海關征收,稅收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