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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個人所得稅3%或差額20%

因為監管政策的升級加碼,“合法拍賣行”壹段時間以來格外引人註目,在壹定程度上成為購房者或投資者超越“限購”政策的綠色通道。2021年3月22日,成都發布《關於進壹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通知稱,成都“拍賣行”納入限購範圍,這是繼10月22日上海“拍賣行”限購,3月4日浙江杭州限購,2021。此前只有北京、深圳、廣州的“期房”市場要按照當地的限購政策執行。將期房納入限購範圍,壹定程度上增加了債務違約清償和司法執行的難度,也抑制了有購房需求但沒有購房資格的群體的選擇路徑。

法律拍賣行,即“法院拍賣房產”,是由法院強制拍賣的房屋。當債務人(業主)無法履行借款合同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的房屋,以拍賣所得清償債權。法律規定的房屋拍賣來源主要有四種:按揭違約、民間借貸違約、司法沒收和無主房產。阿裏2012進入拍賣行業。2019年初,全國99%的法院已經入駐阿裏拍賣。入圍法院的網絡拍賣平臺有7家——淘寶、JD.COM、中國拍賣協會、Gongpai.com、Ronge.com、北交所和人民法院資產訴訟網。

2017年,司法處置網上拍賣開始全面推廣,拍賣行數量呈上升趨勢,從2017年的1萬家增加到2019年的1萬家。多家機構預測2020年拍賣行數量將超過200萬。

壹、依法拍賣房屋涉及的稅費種類

主要稅種: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

1.契稅

首套房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40平米,140平米以上2%。

二套房2%,三套房及以上3%。

2.個人稅

個稅:唯壹的壹套房子,五年後可以減免,其他需要繳納差額的20%或者購房總價的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7〕1145號),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扣除房屋原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轉讓所得總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增值稅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國家對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的征收標準是,個人轉讓具有銷售性質的不動產,免征土地增值稅;轉讓方為企業的,按照增值額占項目抵扣額的百分比,實行四級累進稅率繳納。

主要費用:登記費、抵押服務費、擔保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其他費用:物業費、水電費、煤氣費、寬帶費、有線電視費以及該房產前業主所欠的其他欠款。在這種情況下,競價公告會顯示房屋買賣產生的相關稅費由買方承擔。

特殊情況下的高稅費:高稅費的主要構成是不動產的類型、產權和所有權。

1.產權歸公司所有。

這種房子看似起步價低,實則稅費高;

2.合同室

合同房屋壹般在公告中標註:“預售登記,合同備案編號xxxx”。這種房子需要二次過戶,也意味著買家要多交壹筆契稅。

3.土地是分配的。

這種財產不能保證過戶問題,能否順利過戶需要專業調查才能確定。

“合法拍賣行”的現行稅費規定

在拍賣過程中,法院壹般采取壹刀切的方式,即“所有稅收由買方承擔”。基於被執行人是主要稅種的納稅義務人,但履約能力已經退化,無力繳納稅費,多數法院率先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須知中寫明“由買受人承擔全部稅費”,直接增加了買受人的招標成本。典型的公示信息是:“所有稅費及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增值稅及附加、所得稅、增值稅、轉移登記費、手續費、印花稅、物業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等。)因買受人辦理拍賣交付、產權過戶、戶名變更等手續所涉及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二、關於“拍賣行”的稅收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產生的稅費及其承擔方式。

1,公開信息的規定。《規定》第十三條要求:實行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發布拍賣公告的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拍賣財產權利轉讓可能產生的稅費;

2、稅收負擔主體的規定。《規定》第三十條要求,網絡司法拍賣本身產生的稅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相關納稅主體和納稅數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明確要求:“鑒於人民法院因執行活動實際控制納稅人拍賣或者變賣財產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對該項所得優先征稅。”

三,昆納稅評估

相當壹部分法律人士認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納稅人的主體身份不因拍賣公告的公示條款而改變。為便於執行,法院在公告或說明中約定“壹切稅費均由買受人負擔”的公示條款無效,直接違背“稅收法定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要求,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相關的納稅主體和數額。但在上述法律的情況下,不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中的賦權規定。基於此,拍賣過程中賣方必須承擔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仍應由被執行人承擔。

坤稅律師意見如下:第壹,法院的“買方承擔壹切稅費”應屬於合同法範疇。現在民法典中的要約構成基於買受人的競買承諾的合同。基於私法契約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有效性規定,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不可否認。基於稅收法定原則或相關規定,納稅人的義務地位是相對於納稅人而言的,即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身份不會因為公示的內容而改變,換句話說就是“稅務機關找誰征稅或者找誰征稅壹樣?”至於競買人與法院達成的私法合同條款,也屬於私法範疇,違約或依約履行都有可能。

第二,增值稅不是賣方承擔的。根據增值稅轉讓業績,最終必須由買方承擔。持無效觀點的群體大多是純法律人的法律觀點。所以,如果綜合納稅人和法人的觀點,不應該認定為無效,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例也不認定為無效。

拍賣前歷史欠費等原因遺留的稅費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沒有規定。拍賣標的在歷史上所欠稅費與拍賣行為沒有關系。其實這是被執行人對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提供公共服務、物業服務的債權人的歷史債務,也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

對於司法執行來說,將“依法拍賣房屋”納入限購範圍,不利於“結案”或“息訴止爭”判決的最終執行,從調控房價的角度設置過高的購買門檻,對大部分有資金實力的購房者或競拍者設置了諸多障礙。讓大量持有固定資產的債務人或執行人無法充分參與市場定價,將部分競買人拒之門外,也不利於財產權利人物權效力的最大化。通過《購買通知書》的法庭陳述,將“合法拍賣行”的所有稅費壹刀切轉嫁給買家,也是違反相關法律的。在均衡的調控政策前提下,“合法拍賣行”的規範有序發展依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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