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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的土地增值稅

法律主觀:

根據《 土地增值稅 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 納稅 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應為: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在實際的工作中,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應該分為以下五種:查賬計征法、預征計征法、評估價計征法、發票抵扣計征法和核定計征法。《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壹)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對於用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方式,納稅人需註意以下三個要點。 評估收入與評估扣除項目金額采用的方法不同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壹)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 土地使用權 、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可見,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時評估房地產轉讓收入采用的是市場比較法評估的房地產交易價格,評估扣除項目金額采用的是重置成本法評估的房屋成本,兩種方法在評估原理上有著本質的區別。 舉例說明,某工業企業轉讓壹幢20世紀90年代建造的廠房,當時造價100萬元,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按現行市場價的材料、人工費計算,建造同樣的房子需600萬元,該房子為7成新。該企業已按500萬元出售價格向稅務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但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該企業轉讓房地產的評估價格應為800萬元。其他因素暫不考慮。則:(1)房地產轉讓收入為按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的價格800萬元;(2)扣除項目為按重置成本法評估的價格=600×70%=420(萬元);(3)增值額=800-420=380(萬元);(4)增值率=380÷420×100%=90.48%;(5)應納稅額=380×40%-420×5%=131(萬元)。 房價地價分別填報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 地稅 務機關確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綜上所述,在計算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時,不僅要註意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而且要註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是扣除項目中與評估價格並行的項目。也就是說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評估費用可否扣除 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此外,需要明確的是,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第十壹條規定,對於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 契稅 ,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註意其他稅金的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 稅務局確定。《國家稅務局關於 印花稅 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稅 地字[1988]025號)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可見,納稅人出現《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或“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兩種情形而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中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要按上述方法確定營業額計算,印花稅應按雙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計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 公司 於2009年月10月向某商業企業(關聯企業)出售A辦公樓,售價為300萬元。同年12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某集團總公司出售B辦公樓(與A辦公樓屬於同壹期的開發產品,其開發成本基本相同),售價為600萬元。則該房地產產開發公司在就A辦公樓轉讓收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中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營業稅為600×5%=30(萬元), 城建稅 為30×7%=2.1(萬元), 教育 費附加為30×3%=0.9(萬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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