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面便於企業靈活開展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業進行承包等業務拓展;
2.另壹方面,法定代表人特別是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各種經營活動有知情權和發言權,對壹些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事項有實質性的否決權,可以直接監督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簡而言之,好處包括“經營靈活,業務發展”和“知情否決,監督發展”。
2.做法人代表有什麽風險?
1,民事責任風險
(1)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同時規定違法履行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3)公司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法定代表人應負責隱匿或轉移資產。法定代表人負責處理未清算的財產。
2.行政責任風險
我國民法典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法人責任外,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處以罰金。
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除非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沒有過錯。
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公司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分、罰款、限制某些任職資格或行政拘留。
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後,將被限制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
在民事執行案件中,由於公司或企業未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的全部義務,法定代表人還可能被限制高消費,被限制乘坐高鐵、飛機、入住高檔酒店,其子女不能就讀貴族私校、貸款、出場。
3.刑事責任的風險
壹般情況下,公司應對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對其承擔刑事責任。
但考慮到大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高管的意誌進行的,當公司犯罪時,不僅要對公司進行處罰,很多情況下還要追究高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雙罰制。
在雙罰制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被理解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