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就按照工資薪金等收入類型繳納個稅。如果是屬於薪資所得,按薪資所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股息分紅所得,則按股息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他的核算是單獨的,與法人代表無關。法人代表只是形式上代表公司利益,出席或者從事壹些工作。
我國個人要區分其不同類型的收入,例如法人取得的與其職務相關的收入都按照工資薪金交稅。如果他還有股權,取得利息或者其他類型所得,要根據這些不同類型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工資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應繳納所得額=稅前工資收入金額-五險壹金(個人繳納部分)-費用減除額
2、應納稅額=應納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表:
應納所得額=稅前工資收入金額-五險壹金(個人繳納部分)-起征點(5000元)=12000-1100-5000=5900元
找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參照上面的工資稅率表不含稅部分,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則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10。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5900×10%-210=380元
三、怎樣交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並用法,註重源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1、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壹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稅免征額是50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5000
3、扣除標準
個稅按50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四、個稅對公司有影響嗎
個人所得稅申訴對企業是有影響的,因為稅務局會通知該企業配合調查,提供相應的員工的社保,工資計提、申報、發放明細,企業賬本等,如果調查的結果顯示,該企業申報的收入的金額無誤,則調查終止。如果調查結果顯示申報錯誤,有多申報,虛假申報的情況,則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五、個人所得稅免征的情形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