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個納稅年度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後的收入總額計算;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3.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按照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租賃企業事業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收入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計算(每八百元或者收入額的百分之二十)。
5.財產租賃收入,按照不扣除費用(每800元或收入的20%)和修理費的收入計算。
6.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和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申報時間: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壹)因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房地產和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