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3.不得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或扣劃;
5.國庫資金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6、資金的專用性和壹般不凍結扣款;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債務扣款而被凍結;
1.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該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凍結下列銀行賬戶和財產: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2.特定非金融機構的準備金;
3.關閉專項貸款賬戶(已關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4.商業匯票存款;
5.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護基金、存款保險基金和信托業保護基金;
三。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存款等賬戶內的資金:
1.訴訟前或訴訟期間,壹方當事人申請對資金賬戶進行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該賬戶。
2.判決生效後,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根據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資金賬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