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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凍結15資金賬戶。

1,由於存款或賬戶的特殊性,不允許凍結扣款;

2.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3.不得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或扣劃;

5.國庫資金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6、資金的專用性和壹般不凍結扣款;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債務扣款而被凍結;

1.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該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凍結下列銀行賬戶和財產: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2.特定非金融機構的準備金;

3.關閉專項貸款賬戶(已關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4.商業匯票存款;

5.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護基金、存款保險基金和信托業保護基金;

三。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存款等賬戶內的資金:

1.訴訟前或訴訟期間,壹方當事人申請對資金賬戶進行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該賬戶。

2.判決生效後,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根據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資金賬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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