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壹、訴前調解情形:
1、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
2、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同來進行調解。
3、“訴前調解”成為解決群眾糾紛的壹個重要渠道,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
二、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室的設置有什麽作用
1、通過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實現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工作中發現,當事人起訴至法院的案件,大量的糾紛屬於婚姻家庭、鄰裏、小額債務等簡單、普通的民事糾紛,通過訴訟程序處理不僅耗費大量的訴訟成本,而且需要的時間長,占用當事人的精力多,公堂對峙的氣氛還容易加深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
2、法院受理這些案件後,其中很大壹部分也是通過司法調解方式結案的。如果能用訴訟外的糾紛調解機制化解這些矛盾糾紛,不僅能夠大大減輕法院的訴累,對當事人而言也是利大於弊。因此,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探索發展了訴前人民調解機制。即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時,對於適宜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糾紛,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優勢,並告知其訴訟風險,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暫緩立案,先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審查立案。為方便當事人申請調解,很多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紛紛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將人民調解員派駐到人民調解工作室,專門負責訴前人民調解工作。
3、在人民法院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做法,不僅方便了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減輕了法院的訴訟負擔,還有利於人民調解員及時得到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增加了人民調解在群眾中的威信,可謂壹舉多得,受到當地群眾的普遍認可和好評。
4、通過在公安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實現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與人民法院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類似,有的公安派出所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專門負責調解訴諸公安機關解決的糾紛。公安派出所在處理矛盾糾紛時,對部分輕微傷害案件或者不屬於治安案件,認為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的,公安派出所即可將該糾紛交由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近年來駐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調解了大量的糾紛,調解成功率壹直都在95以上。
三、法院調解的流程有哪幾個步驟?
1、法院調解的程序: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壹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壹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2、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3、調解的結束就是整個調解過程中的最後壹個步驟。無論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法院調解人員都不能私自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除了第九十八條所規定的四類案件,其余案件出示民事調解書,不論是庭內或庭外調解,訴訟費都會返回壹半。
第壹百二十四 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不論庭內庭外。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前提是不超出訴訟期限,國家對於不同案件設定了不同訴訟期限,最高期限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