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查詢個人名下的所有銀行卡,並向所有銀行發送調查報告。
2.法院因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個人和單位的銀行賬戶。而且只有法院可以,檢察院和公安沒有這個權利。
有幾種方法可以找到債務人的銀行賬號:
1.在之前與債務人交易的票據中找到債務人的銀行賬號。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支票、本票、匯票等票據、合同、收據、公司宣傳資料、名片等。,可以查到他們的銀行賬號;
2.請法院向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中心查詢。該中心擁有所有企業在該行的開戶信息;
3.向法院申請向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查詢。與債務人有聯系的;
4.向法院申請查詢為債務人提供會計、審計、評估服務的中介機構。從其工作底稿中,很容易找到債務人的銀行賬號;
5.詢問與債務人有業務往來或經濟往來的其他人。包括供水供電公司、供應商以及為其做廣告的廣告公司,通常以支票等票據與債務人結算相關費用和款項,因此可以查到他們的銀行賬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145條
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