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法院傳票有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
效力交付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4.委托送達:指人民法院通過郵局發送送達文書,並以掛號信方式送達受送達人。
5.轉送服務: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到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服務方式。
6.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等方式將訴訟文書公開。過了壹定時間,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壹種服務方式。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393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證人在開庭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逮捕起訴期間提出的,經核實沒有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通知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並根據核實的情況做好庭審準備。對於新的材料或者線索,可以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說明取證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民法
第171條
_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