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受委托銀行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其實質是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適用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兩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委托人與受委托銀行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借款人。客戶作為原告,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還款。
案例簡介
1.2065438+2003年9月27日,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托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貸款人民幣6.3億元,貸款期限為四年。第壹年至第三年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第四年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8%,自然季度結息。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的,按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另外,如果借款人違約,客戶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認為中森華置業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請求按約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華置業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三方為委托借款合同,長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支持長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並提前還款,但不支持超過24%的利息及違約金。
3.長富基金不服原判,上訴至最高法院追加判決。森華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金654.38+0.26億元。森華房地產公司也提起上訴,認為長富基金不是合同約定的合格原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訴訟。最高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的上訴。
裁判員的主要意見和想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包括:長富基金是否為本案合格原告,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
在解決上述兩個爭議問題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對委托貸款合同進行了界定,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發放貸款,並協助監督貸款的使用和回收。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收取代理委托貸款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因此,合同性質本質上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及約定的權利義務,適用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於長富基金在本案中是否為適格原告,最高法院認為:第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知曉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了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其次,合同中“受托人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書面請求,以受托人的名義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當事人資格的批復》中“委托人可以對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權利。不能理解為長富基金不能對借款人提起訴訟,故不支持中森房地產公司主張長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上,最高法院認為,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逾期利率為24%的基礎上,依據合同主張違約金654.38+0.26億元,實質上要求逾期罰息與固定違約金並駕齊驅。由於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主要為利息損失,且該損失未明顯超過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請求654.38+0.26億元違約金。
實踐經驗總結
1.委托貸款合同的性質本質上是民間借貸,不是金融借貸。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2。自本案作為公告案例公布以來,法院對這壹問題基本達成了統壹認識,即委托貸款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由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規範。
2.委托人可以不通過受托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貸款協議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資格的批復》,委托人可以選擇以受托銀行為被告,借款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銀行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直接發生效力。如果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本息。因此,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建議委托人直接起訴借款人進行債務償還。
3.客戶向借款人要求還款時,應理性主張違約金及利息的數額。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合同性質的確定會對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內容產生很大的影響。理財合同的利率、罰息和貸款期限應符合《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相反,民間借貸應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年利率不得超過24%。目前法院對委托貸款合同的定義是委托人與出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因此委托人在訴訟中盡量不要主張違約金或超過年息24%的利息,以防止昂貴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003010(法釋[2015]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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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貸款協議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
以下是法院裁決“我們認為”部分對這壹問題的論述:
我們認為,本案中,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和回收貸款,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貸款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本質是長富基金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及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應由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予以規範。最高法院《關於認真研究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富基金是否為本案合格原告的問題。本院認為,第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華房地產公司2013年9月27日?與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行為及內容顯示,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委托貸款合同》時知曉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委托貸款合同》僅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故委托借款合同直接約束長富基金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遂作出原審判決。其次,《委托貸款合同》第1.4條約定“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時,受托人應根據委托人的書面請求,以受托人名義對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人員提起訴訟”,是受托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對委托人長富基金的承諾,僅對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長富基金具有約束力,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無關;就協議內容而言,是否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為原告對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人員提起訴訟,是協議賦予長富基金的權利,而非約束其行為的義務。長富基金既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也可以要求受托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提起訴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對請示的相關問題答復稱,“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因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提起訴訟的,委托人可以委托借款協議受托人作為被告,借款人作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批復規定委托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明確了受托人的被告地位,旨在保護委托人的權利。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根據前述約定和答復,長富基金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是對合同約定和答復的誤解,不能成立。?
關於罰息和違約金的問題。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研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11號(共241號)]
延伸閱讀
關於委托貸款合同的認定和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判斷,筆者檢索了相關案例,供讀者參考。
第壹,三方分別簽訂了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兩份合同內容略有差異,不影響雙方關系界定為委托借款合同。
案例壹:北京恒迪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斯道科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39號】法院認為:“首先,合同的簽訂方式是否影響合同性質的認定?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由貸款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資金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符合這壹條件的貸款,可以認定為委托貸款。合同是三方簽訂還是雙方分別簽訂,不影響合同性質的認定。涉案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均明確,招商銀行南寧分行受斯道科公司委托,向恒迪隆公司發放委托貸款。?畢竟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約定的事項各有側重,即前者針對的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後者針對的是規範出借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即使恒迪隆公司主張的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招行南寧分行有權對逾期還款收取罰息,但委托合同中並無此內容,也不宜認為兩合同內容不壹致,進壹步認為兩合同不壹致。退壹步說,即使貸款人(受托人)不完全按照委托合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也只是讓受托人對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不影響委托貸款關系的成立,也不妨礙委托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應的債權。”
二、委托貸款合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的情況下,合同有效。
案例二:湖南湘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790號】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的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情況確定,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涉案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安徽省投資集團同意並委托建行蜀山支行根據祥輝公司的業務需要和貸款申請,向祥輝公司發放委托貸款,屬於委托貸款業務。本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有效。湘匯公司以安徽投資集團經營貸款業務、本案涉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委托貸款合同、涉案業務不屬於企業間臨時借貸行為為由,主張委托貸款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問答:委托貸款是什麽概念?委托貸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貸款人只收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分析:
也就是說,A給B錢有兩種方式,壹種方式是A委托銀行放款,銀行找B,銀行收取中間業務費和賬戶管理費,A得到比銀行高的利息,B拿到錢。另壹種是AB委托銀行成為中介使貸款合法化,銀行收取手續費,A得到約定的利息,B得到錢。
擴展數據:
應用條件:
委托人和貸款人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具有獨立支配權;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納稅,並配合受托人辦理代收代繳稅款;符合商業銀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貸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或委托貸款的具體情況確定;在委托貸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貸款利率由委托方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浮動幅度。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至(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