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查函特點
1.協查函屬應用文範疇裏的函件類。它的特點是,發過去,還要傳回來。
2.目 前最常見的傳輸方式是傳真機,次之為郵政快件,很少用的是電子郵件(此方式隨著政務電子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壹定會得到普遍的接受和應用)。
3.另外壹個方式是電話查詢,它屬於緊急情況下的特殊手段,沒有文書保障,但有信息保障。
二、協查函行文
1、從格式上講,由標題、稱謂、協查事項,回復時間,回復方式,落款單位,落款時間。
2、從用詞上看,向上級部門或同級部門去函的,要使用敬語,俗稱外交語言。向下級部門去函的,采用正常語言即為可。
3、風格要求,文字簡潔明了,內容平實清楚,無異義。
三、立案的標準:
法院通知立案說明:
1、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2、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3、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
案件立案後,如果證據不足,妳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委托律師,要求法院出具協查函,然後去收集相關的證據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