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商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
1.調查取證:案件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時,壹般應當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執法證》。
2.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案件審核。審核完成後,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材料、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審核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決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行政處罰建議後,由辦案機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
4.決定:經審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給予行政處罰、結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的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
處罰決定作出並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2.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進行法律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審查不得作出決定:
(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經過聽證程序;
(三)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計的其他情形。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