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稅申報表》3份;
2、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3、非居民企業應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明。
清稅證明是稅務局為工商局出具的壹種通知書,證明要註銷公司沒有拖欠稅款的情況,納稅義務已經完成。
清稅證明辦理步驟如下:
1、需先進行清稅申報,向稅務機關填報《清稅申報表》;
2、稅務機關在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後,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
綜上所述,清稅證明由稅務局開具,“清稅證明”是指公司註銷時,需要先到稅務局辦理稅務註銷;稅務局審核完成後,會為工商局出具納稅義務已完成的通知書,以此確保該公司沒有拖欠稅款的情況;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