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有免稅政策,但是稅務登記證是必須辦理的。三證合壹後,個體工商戶不再需要在辦理營業執照,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是在個體工商戶開始經營前到當地稅務機關報到,由稅務機關根據個體工商戶所處的行業、經營範圍和經營項目,對個體工商戶的稅種、稅率和征收方式等進行核定。
相關法律規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辦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具體如下: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個體工商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規模不是很大,經營收入很低,多數會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即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為月應稅銷售額低於15萬元,季度銷售額低於45萬元,也就是月應稅銷售額低於15萬元個體工商戶是免稅的,是免交增值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相對較低,壹方面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時,在現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