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國內農作物品種資源對外交流和試驗研究的少量國外引進,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農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統壹歸口管理。第二條農作物品種資源的範圍包括各種糧、棉、油、麻、桑、茶、糖、蔬菜、煙草、水果、飼料、牧草、綠肥等農作物良種,地方品種,相關野生植物及其他實驗用種子和種苗。第三條各省、市、自治區有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需要引進少量國外農作物品種資源進行試驗研究時,應提出引進計劃,包括引進國別、植物名稱及學名、材料原名稱、種子供應商及主要特征特性等,報各省、市、自治區農業科學院匯總, 並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報送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提交包括原產國、產地、引種時間、作物品種、材料原名稱及相關資料(原件或復印件)在內的全部引種名錄和說明材料,進行統壹登記、編目和翻譯。農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每年出版國外農作物品種資源引進目錄,供全國有關單位參考和利用。上述單位引進的種子和種苗,在辦理植物檢疫手續後,除保留少量用於隔離試種外,將交由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組織隔離試種,擴大繁殖鑒定,妥善保存和分發。第五條積極鼓勵國內單位和個人、華僑和愛國人士通過各種渠道引進國外農作物品種資源。對在我國農業生產和科學研究中推廣利用引進品種資源做出突出成績者,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第六條為防止危險性性病、蟲、雜草從國外傳入中國,從國外進口的種子、苗木,必須向進出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或省、市、自治區植物檢疫站報檢。檢驗證書明確沒有檢疫對象的,發放使用。如發現檢疫對象,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引進的珍貴、稀有種子和種苗銷毀時應謹慎處理,並詳細登記其來源;如果壹時難以判斷是否有檢疫對象,檢疫部門將繼續檢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檢疫規定。造成嚴重病蟲草害傳播的,要依法追究責任。第七條新引進的國外農作物品種資源,均由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或其組織的有關專業研究所和專門科研單位提供,分別負責試種(或離體試種)、鑒定和繁殖,並負責提供給省級以上科研、教學、生產和提出引種計劃的單位。地區科研單位實驗所需種子和種苗原則上由本省、市、自治區農科院提供,必要時也可由主辦各種作物的有關保種單位直接聯系。縣級以下科研單位所需的種子和種苗,由省、市、自治區提供。第八條承擔新引進國外農作物品種資源試種、鑒定、研究和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試種結束並完成後,及時將試驗結果報送提供種子和種苗的有關主持單位,並抄送中國農業科學院農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以便及時整理匯總,提供國內外信息交流。 以及直接和間接利用在我國取得重大成果的國外農作物品種資源,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條各省、市、自治區農科院(所)應將本地區可供外匯的品種資源清單及簡要說明報送中國農業科學院農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由該研究所匯總後報農業部批準,並編制《可供外匯的農作物品種資源目錄》。第十條各國代表團、考察組和友好人士訪問我國各地,索取當地農作物品種資源時,各單位可根據農作物品種資源外匯目錄酌情提供,並在當地做好出口檢疫證明。如需提供農作物品種資源外匯目錄以外的材料,須經農業部批準。同時,各單位應將提供的種子名稱、數量等所有材料的清單報送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備案。第十壹條本管理辦法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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