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分階段遞減。其中包括: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1%及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繳費的50%繳納殘保金;
殘疾人就業率在1%以下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繳費的90%繳納殘保金。
(二)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為上壹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
(三)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納本單位殘疾人就業的,經派出單位和接收單位通過簽訂協議後,其殘疾人數計入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和壹方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殘疾人聯合會在審查殘疾人就業情況時,應當考慮並加強動態監測。
(4)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30人以下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第二,規範使用
(壹)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執行殘保金使用和管理的有關政策,根據本市殘疾人就業的實際需要,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支出項目。
(二)完善就業困難殘疾人就業援助機制,落實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殘疾學生實習補貼、殘疾人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等殘疾人就業促進政策。
第三,加強監管
(壹)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拒繳或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其失信行為將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二)市、區財政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公開上壹年度殘保基金收入和殘疾人事業支出情況,支持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改善服務
(壹)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為殘疾人辦理失業登記,組織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服務和幫助。大力推進“互聯網加就業服務”,方便殘疾人和用人單位多途徑辦理相關業務。
(二)進壹步完善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殘聯等部門的數據共享機制,定期進行數據交換,開展殘疾人就業形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