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身份證件;
2.房產證;
3.房屋買賣合同;
4.結婚證或離婚證(如適用);
5.房產證(如抵押);
6.土地使用證;
7、房屋交易過戶申請表;
8.個人所得稅證明;
9.無房證或購房發票(適用首套房優惠政策時);
10、其他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
房屋交易過程中賣方信息的準備;
1.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身份證明:賣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或單身證;
4.房屋權屬證明:如購房合同、發票等;
5.房屋狀況證明:包括房屋現狀說明,如是否有租客等。
6.貸款和抵押:房屋有貸款或抵押的,提供相關證明和清算情況。
綜上所述,賣方在進行房屋交易時,應準備好包括有效身份證件、房產證、買賣合同、婚姻狀況證明、其他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戶申請表、稅務證明、首套房證明等相關證件在內的壹系列法律文件和證明材料,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訂)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
(四)分立、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有關納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第壹條房地產買賣、抵押申請登記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申請。
第十六條
第壹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