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993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主要指保留物價補充項目。
(2)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津貼補貼,具體分為:
1,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包括警銜津貼、警務人員職務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工作津貼和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崗位津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津貼、稅務人員稅收征收津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和補貼。包括環境保護監測津貼、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國家物資儲備系統炸藥倉庫和石油倉庫工人作業津貼、農業機構工作人員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廣播電視播音員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人崗位津貼。
縣以下農業管理技術幹部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法醫毒理檢驗人員衛生津貼、林業系統有毒有害人員崗位津貼、殯葬崗位津貼、城鎮社會福利機構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艱苦崗位津貼、奧運獎金津貼。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主要指離退休專家的生活補貼。
法律依據:《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壹)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