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包裝物押金增值稅計算的相關稅收法規規定如下:
1、壹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壹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
2、對於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後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而對於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3、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類包裝物(除啤酒、黃酒之外)押金與上述處理壹致即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的押金,包裝物逾期末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繳納增值稅.
二、納稅的基本流程: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
3、納稅人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4、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