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餐飲發票稅率是6%(連續12個月應稅服務銷售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餐館、飯店等餐飲企業銷售外賣食品,不屬於銷售貨物,不用按照17%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改增後相關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的壹般納稅人,適用的是最低的6%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壹)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