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曝光演藝圈“陰陽合同”壹事今天繼續發酵。 6月4日,受稅務部門調查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問題的影響,A股影視傳媒板塊應聲大跌。 6月4日晚間, 範冰冰參股的唐德影視發聲。
影視從業人員逃稅傳言重擊之下,影視傳媒股壹片哀嚎。
6月4日,受稅務部門調查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問題的影響,A股影視傳媒板塊應聲大跌。截至收盤,與馮小剛深度綁定的華誼兄弟(300027)、範冰冰參股的唐德影視(300426)雙雙跌停。慈文傳媒(002343)、光線傳媒(300251)、歡瑞世紀(000892)等跌幅超過5%。
6月4日,傳媒股“壹片慘綠”
6月4日晚間,唐德影視給澎湃新聞記者發來回應稱,公司不存在簽署陰陽合同以及偷漏稅的行為。
6月3日晚間,據國家稅務總局消息,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法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稱,將在已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壹步強化風險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陰陽合同”內幕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娛樂法團隊合夥人紀玉峰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通常情況下,‘陰陽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逃稅。”
不過,這些“陰陽合同”約定的內容,究竟是在合理避稅還是違法逃稅範疇,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近日,隨著劉震雲編劇、馮小剛導演的電影《手機2》宣布開拍,原央視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上披露了壹份疑似“陰陽合同”。雖然其中壹份合同疑似指向範冰冰,但崔永元在此後接受媒體采訪時,否認了這壹點。這兩份1000萬+5000萬的合同,被稱為“大小合同”,也被稱為“陰陽合同”。
崔永元揭露貴圈的“陰陽合同”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娛樂法團隊合夥人紀玉峰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所謂大小合同,或者說陰陽合同,應該指合同當事人就同壹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合同,合同內容(特別是標的)不相同的情況。
紀玉峰介紹,“‘陽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額較小,通常是對外備查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國家稅收;‘陰合同’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數額較大,不對外。”
“‘陰陽合同’的存在是違規的,不誠信的,甚至可能是涉嫌違法犯罪的。通常情況下,陰陽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逃稅。”紀玉峰說。
隨著官方的介入調查,崔永元和《手機》電影主創的恩怨,迅速發酵成了高收入的影視明星,是否存在通過“大小合同”逃稅的討論。
演藝人員如何繳稅
那麽,這些演藝人員是怎麽繳稅的呢?
紀玉峰介紹,目前演藝人員的收入基於類型不同,會導致適用不同的稅率。所謂收入類型,比如說投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勞務報酬等等。?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演藝人員個人的片酬可納入“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有個人獨資性質的工作室,也可以“個體工商戶”為主體納稅。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到45%的7檔累進稅率,稅率最高;工作室收入的稅率相對低壹些,為5%-3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在收入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工作室簽訂合同及收款就成了壹種比較常見的方式,此外,報酬轉化為投資也是非常常見的。”紀玉峰稱。
因此,現在不少演藝明星成立了個人工作室,來對外簽訂合同,並作為納稅義務主體。而將個人工作室設立在有稅收政策優惠的地區,也可以享受壹定的優惠。
比如,許多影視公司紮堆的新疆霍爾果斯,便有大幅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免五減半”,即符合《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類發展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企業,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再免征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霍爾果斯也被認為是“避稅天堂”。
再以範冰冰旗下的無錫愛美神影視所在地無錫數字電影產業園為例。
根據2017年無錫市政府發布的《市政府關於支持無錫國家數字電影產業園建設發展若幹意見(2016-2020年)》,無錫數字電影產業園實行稅收貢獻度獎勵,根據入園的影視公司、傳媒公司、後期制作公司、基金公司等影視相關企業對地方稅收的貢獻度給予獎勵,前3年,其征收的增值稅、所得稅按照市級留成部分的80%由專項資金進行獎勵,後兩年按50%進行獎勵。
另外,演藝人員的報酬還可轉為投資獲得的分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稅,稅率為20%;明星的肖像權獲得收入、獲獎、稿酬等所得,也有相應的稅率進行繳納。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現在有不少演藝明星的片酬,會以影片投資份額的情況出現,部分片酬計為收益分紅。壹方面演藝明星可能對電影更為“投入”,另壹方面也可以以更低的稅率納稅。
“實際上,很多情況下,片方和明星會采取壹些其他的方式(給予報酬)。比如,壹份協議約定的是演藝報酬,再簽定其他的協議如編劇合同(稿酬)、肖像權使用合同(特許權使用費)、部分報酬轉為投資的合同(利息、股息紅利)等等,這個嚴格來講就不能算是大小合同了。”紀玉峰介紹。
如果在稅收優惠地區成立工作室,或者是用投資份額沖抵片酬,可以視作壹種普遍的避稅方式的話,那麽“陰陽合同”所涉的性質也會完全不同。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具體到崔永元所指的陰陽合同事件,還有待相關部門的進壹步調查。
紀玉峰介紹,“不論是哪種合同,本案的實質在於納稅義務人有沒有根據實際收入依法納稅。因此明星壹方是逃稅還是合法避稅,目前無法下定論。第二份合同尚未出現完整版本,錢是給個人的還是給工作室的,稅交了沒有;如果交了是以何名目交的,是否合理;如果沒交是稅後收入還是代扣代繳還是自行申報。這些問題壹概不知的情況下,最好的選擇就是等待稅務稽查部門的調查結果。如果真的涉及逃稅,納稅義務人(可能是演藝明星,也可能是扣繳義務人)有可能會承擔補繳的義務,甚至承擔刑責。”
來源:鳳凰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