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壹)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2號)規定:“ 壹、《辦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分別如下:
(壹)納稅人身份證明
......
4.組織機構,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銷售者開具給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壹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2.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信息單、車輛壹致性證書、《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