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所取得的臨時性工作標準和獎金,個人所得稅享有免征的稅收優惠。即疫情期間,防疫工作人員依法所得的工作補貼和獎金,不需要繳納個稅。疫情期間小區防疫工作人員主要工作就是對出入行人進行體溫檢測,負責人員登記工作。如果取得的200元工作補助,將免征個人所得稅。
疫情期間,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相關醫務人員,將按照每人300沒天的標準給予工作補助。對於其他疫情防控相關醫務人員及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部將以每人200每天的標準發放工作補助。
不需要交個稅情形舉例:
1、疫情防控津補貼免稅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該優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肺炎的防護用品
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依據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該優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3、外交人員所得免稅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4、外籍人員的八項補貼免稅
(壹)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5、特定來源的外籍專家工資薪金免稅
6、境外人才稅負差補貼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7、奧運相關外籍技術官員免稅
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從事_運相關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8、西藏地區津補貼免稅
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免征個稅。西藏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9、殘疾孤老烈屬的所得各省確定減稅幅度
10、住房租賃補貼免稅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