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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抵消所得稅嗎?

符合稅法規定的貸款利息可以按規定計入成本,即可以稅前扣除。不符合規定的貸款利息不得稅前扣除。具體規定:

壹、關聯方貸款利息

1.企業借款時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取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第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應為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

(壹)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 1。

企業能否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2.扣除向關聯方借款支付給具有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的投資公司的利息支出。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第三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別計算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按照合理方法單獨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照本通知第壹條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

3.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

4.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5.扣除企業因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不足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不足發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其到期資本的,企業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收資本與規定期限內應付資本差額的應付利息,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承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能扣除利息的具體計算,以企業壹年內各賬面實收資本和貸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為準,各計算期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以該期間貸款利息金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註冊資本占該期間貸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是:

企業在各計算期不能抵扣的貸款利息=本期貸款利息額×本期未繳註冊資本額÷本期貸款額。

企業壹年內不能抵扣的貸款利息總額是當年各計算期不能抵扣的貸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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