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等;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全部帳號;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資料;其他違反日常稅收管理行為。
違反稅收征收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稅收征收的行為有;
1、偷稅:采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繳稅款。
2、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納稅款。
3、騙稅: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4、逃避追繳欠稅:以轉移財產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
5、拒不繳納稅款:逾期不繳或少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
稅收違法行為的特點
1.行為主體具有廣泛性
稅收違法行為的主體是指稅收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即行為中權利的享有者或義務的承擔者,或者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稅收違法行為的主體不僅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還包括其他主體,如委托征稅主體、協助征稅主體、稅務代理人等。
2.行為具有特定性
稅收違法行為必須是某種違反稅收法律規範,侵害了為稅法保護的稅收關系的行為。即稅收主體必須實施了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的法律規範是稅法,侵害了稅法所保護的法律關系。稅收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作為稅收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主體不履行稅收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作為義務。如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使用假發票的行為。
(2)不作為稅收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主體不履行稅收法律規範規定的作為義務。如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有主動申報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但其違法不進行申報納稅的行為。
3.行為的法律後果特定
法律後果是稅收違法行為特有的內在形態,是稅收違法行為本質的表現,而且就是稅收違法行為本身,所以稅收主體既不能否認也不能輕視其後果。世界上不存在無結果的行為,實施了稅收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某種不利的稅法上的法律後果,就要追究違法主體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