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方需要支付契稅、印花稅和制作費用。
1.契稅:根據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壹住房,且所購普通商品住房面積小於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1%執行契稅;公寓面積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單位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契稅稅率為4%。購買非普通住房、兩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寫字樓、商務公寓等)。)都按4%的稅率征稅。
2.印花稅:根據《產權轉讓文書》稅率為0.5 ‰,計稅依據為文書所載金額;“權利和許可證照片”稅目適用每張5元的固定稅率。
3、買家還需要支付工作成本。
(2)賣方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具體規定如下:
註:住房出售不滿2年的,在出售時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出售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的,免征營業稅;
1.營業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房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對其銷售住房所得減去房屋購買價款後的余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及附加綜合征收率為5.55%,購房起始時間以房產證和契稅完稅證明為準。
2.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比例稅率為20%。
(1)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並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從轉讓的房屋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費用後,按20%的稅率繳納;
(2)不能提供房屋原值證明的,按65438+房屋轉讓收入的0%繳納;
(三)對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和唯壹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自住居室的起始時間,以房產證、契稅完稅證明或者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上註明的時間為準,以先到者為準。
(四)個人在出售住房後壹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買住房的,按購房金額退還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所繳納的稅收保證金。
3.印花稅:個人轉讓房屋買賣雙方都要繳納印花稅,以適應“產權轉讓文件”和“權利和許可”的稅目。《產權轉讓文書》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依據為文書所載金額;“權利和許可證照片”稅目適用每張5元的固定稅率。
第二,根據《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勘察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